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合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赛宝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常州市智胜铸锻有限公司
常州市恩贝德电器绝缘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4民初5975号

原告:宁波合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FTLM42,住***。

负责人:王林豫,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恩贝德电器绝缘件有限公司,住***。

被告:常州赛宝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

被告:常州市智胜铸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11214802,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宁波合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常州市恩贝德电器绝缘件有限公司、常州赛宝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市智胜铸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合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合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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