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2民初5266号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 负责人:孙洪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福保,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先瑞,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倩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露露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