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苏0612执保1194号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12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一个账户,账号为3050020010120100259739,实际冻结金额为0.00元;在江苏银行南通通州湾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50×××04,实际冻结金额为0.00元;在江苏银行南通通州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50×××36,实际冻结金额为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 2、于2020年12月14日查封了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苏F×××**机动车三辆,查封时间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止。(轮候查封)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