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 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套筒价款人民币17,061.17元。 二、驳回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元。司法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