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力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雄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雄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截至2020年3月13日借款本金4880657.78元,利息35380.90元、罚息194797.86元、复利1381.03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4880657.78元为基数,复利以35380.9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32625%计算);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力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雄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重庆市万州区雄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万州区×××(1、2层商铺)(房地证号:第1层:301房地证×××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2层:301×××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产的租金收入享有质押权,原告有权处置上述应收帐款,并以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86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雄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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