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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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电动车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已垫付);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751.49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23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原告***负担114.5元,被告***负担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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