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契税16772元、维修基金6352元、登记费400元、代办费600元,并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5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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