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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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湘格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湘格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湖南湘格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湘格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413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1378元为本金,按每月1.5%的标准,从2016年4月5日起计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25元,由被告湖南湘格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湘格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