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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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市坊子区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04万元及利息(以103.0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后,潍坊市坊子区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与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64元,由被告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