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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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79元,并支付利息(以7207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8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