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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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临城岐山湖蓝天庄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临城岐山湖蓝天庄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17227.5元。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227元、被告临城岐山湖蓝天庄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