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2015年恒银青借字第1700042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586512.9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恒丰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45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85454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承担5454元,被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