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2015年恒银青借字第1700042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586512.9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恒丰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45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85454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承担5454元,被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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