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亿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德锅炉有限公司 正定县申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正定县申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亿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盐城亿高销售合同》。 被告盐城亿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正定县申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1万元。 被告盐城亿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待履行完本判决的第二项义务后,可自行提取已交付原告正定县申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型号为YQW-500Q,产品编号为18195,设备代码为132010C21201800061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一台,原告应予以配合。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盐城亿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