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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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悦阳健康科技扬州有限公司货款322555.2元及利息损失(以322555.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悦阳健康科技扬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6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06元(悦阳公司已预交),由***负担(***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悦阳公司);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29元,由***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