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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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票据利益100000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