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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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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最高法司惩17号 被罚款人: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 法定代表人:刘子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0)最高法民终1023号上诉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丽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等17件系列案件过程中,查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17件系列案件诉讼活动中,均存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虚假合同、虚假单据,并提出虚假事实主张,冒用案外人名义提出虚假的执行异议的行为,进行虚假诉讼。 本院认为,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17件系列案件中的有关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综合考虑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虚假诉讼行为中的地位、情节、调查配合度及虚假诉讼标的物价值等因素,对其在该17件系列案件中各案所涉虚假诉讼行为,均应当在法定制裁幅度内逐案分别从重处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就(2020)最高法民终1023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对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限于2020年12月31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