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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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河县焦庙镇亿客隆综合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第4640081号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齐河县焦庙镇亿客隆综合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合理支出共计15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77.5元,由被告齐河县焦庙镇亿客隆综合商店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