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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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洋门乡坊下料石场现存石料归原告(反诉被告)***、***所有; 二、江西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归原告(反诉被告)***、***所有;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承包费11711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破碎机一台; 五、原告(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垫付的罚款、核查费4500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承包洋门乡坊下料石场生产期间的税费由***、***承担;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56元,反诉费14172元,合计572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57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1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鹭洲支行。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