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东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乌海市捷通管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1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内蒙古东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的判决; 二、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1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内蒙古东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乌海市捷通管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96059元并支付利息的判决; 三、驳回乌海市捷通管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49元由乌海市捷通管道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4402元由内蒙古东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1元,由内蒙东孚化学品公司承担。鉴定费12000元,由内蒙古东孚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