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中天宏远再制造股份公司 丰宁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中天宏远再制造股份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为 206×××78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380万元,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