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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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金算盘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土地种植费332,615.78元、返还2006年和2008年的收入251,146元,合计583,761.7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8年土地承包费和超领滴灌带款182,62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一、二项相抵,被告(反诉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401,13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678元,由原告***负担7,339元,由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39元;反诉受理费5,157元,由反诉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94元,由反诉被告***负担2,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