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头堡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87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到2019年10月21日前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96185.8元,从2019年10月22日以后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由被告***、马桂芳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二、被告马桂芳、程彩霞、马桂芹、***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程彩霞、马桂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5元,减半收取2777.5元,保全费1938元,合计4715.5元,由被告***、马桂芳、程彩霞、马桂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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