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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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乐陵市福思特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利息、罚息(截止到2019年9月17日利息7687.5元、罚息220289.47元;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乐陵市福思特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在45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乐陵市福思特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8元,减半收取2569元,保全费1799元,由被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福思特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保全费1660元,由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9元,保全费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