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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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8853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原告***、***实际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止,按日万分之0.1的标准计算;若原告***、***不配合被告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前述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