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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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周兴全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产生的损失552131.57元,其中,医疗费76273.57元(含外购人血白蛋白用去1875元),住***。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赔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2元,减半收取5056元,由原告***、***、***负担396元,被告重庆涪陵天龙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负担4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