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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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391民初1519号判决的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391民初1519号判决的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391民初1519号判决的第三项为: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上牌费及过户工本费120元、保险费36688.34元、车船税3600元,共计40288.34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44元,由上诉人***负担2249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35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20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7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44元,由上诉人***负担2249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3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