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民初2235号

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飚,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曲阜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鲁088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鲁08民终341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曲阜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计26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洪利

人民陪审员王旭红

人民陪审员王领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孔盛洁

裁判日期 2018-08-06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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