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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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821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 被执行人: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等5人与被执行人襄阳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在金融系统的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以及有可能存在的股票、基金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另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一切手段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王延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袁新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