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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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汇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利津雅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和罚息(利息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按年利率7.0035%计算;罚息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50525%计算); 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4000万元本金范围内,对被告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利工商)抵登字(2017)0004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及变更书中列明的机器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汇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利津雅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汇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利津雅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00元,由被告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汇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利津雅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