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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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红土实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市万州区幸氏混泥土经营有限公司余欠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债务[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35051.36元,逾期还款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5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975%计算;复利以欠付的期内利息为35051.36元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期内利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975%计算)],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万州区幸氏混泥土经营有限公司67%的股权(出资额676.7万元)、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万州区幸氏混泥土经营有限公司33%的股权(出资额333.3万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和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重庆市万州区幸氏混泥土经营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37682元,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万州区幸氏混泥土经营有限公司67%的股权(出资额676.7万元)、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市万州区幸氏混泥土经营有限公司33%的股权(出资额333.3万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确定的前述仲裁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由被告***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认的重庆市万州区幸氏混泥土经营有限公司余欠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贷款本息及应承担的费用在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由被告***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认的重庆市万州区幸氏混泥土经营有限公司余欠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贷款本息及应承担的费用在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76元,减半收取27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