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93547.47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字证第**;土地证号:国(20xx)易1xx**]相应价值的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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