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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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鑫凤竹木业有限公司 湖州众业特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5执恢13号 湖州众业特钢有限公司、浙江安吉鑫凤竹木业有限公司、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朱江福、叶金华、徐芳芳: 申请执行人湖州众业特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安吉鑫凤竹木业有限公司、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朱江福、叶金华、徐芳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2)浙湖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江福向申请执行人偿付13986056.1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江福向申请执行人湖州众业特钢有限公司清偿3600000元后其余额度不再追偿,现朱江福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