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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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九鑫毛纺厂 镇江市丹徒区阳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阳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3571.54元及上述本金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九鑫毛纺厂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九鑫毛纺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7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7207元,由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九鑫毛纺厂负担(已支付给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阳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