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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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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