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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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 二、常州市谷颐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镇江市智农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第118567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常州市谷颐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镇江市智农食品有限公司对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常州市谷颐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智农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80元,由常州市谷颐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单独负担1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常州市谷颐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智农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80元,由常州市谷颐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单独负担1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