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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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326199.04元;

二、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712215.93元及2017年3月26日以后发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43326199.04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6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78%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永凯六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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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邕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书》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广西南宁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书》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59900元,由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60965元,被告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南宁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共同负担29893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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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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