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德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对辉南宁式医院享有的位于朝阳镇工农街四委四组门市房屋租金收益(2021年-2023年)68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共同共有的位于朝阳镇爱国街大禹城邦一期19号楼3单元1306室房屋(面积98.87㎡)。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