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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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址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闽0602执异8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