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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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1民终22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禹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杰,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楠,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光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林,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银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已经于2019年12月30日拆除位于广州亚运城自编号H地块H2分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粤(201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06113号]土地上的网络传送塔及机房(亚运城沙排基站)。 二、双方确认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9日支付完毕22万元的迁移费。 三、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双方不再就本案向对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375元由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于本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黄春成 审判员 柳玮玮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旭 周凡舒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