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嘉祥县天一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曾子故里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田素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1546.81元; 三、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田素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1546.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5%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嘉祥县天一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曾子故里酒业有限公司、吴天一、宋秋平、张苏宁对田素星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田素星追偿。 五、驳回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586元(已由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由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田素星、嘉祥县天一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曾子故里酒业有限公司、吴天一、宋秋平、张苏宁共同负担186元。再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758元,其中嘉祥县天一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586元,由嘉祥县天一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曾子故里酒业有限公司、吴天一、宋秋平共同负担,田素星预交的586元,由田素星负担,张苏宁预交的586元,由张苏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