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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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同兴五金机电行 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同兴五金机电行支付53102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3102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