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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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2执恢1520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 负责人:郭夏森,行长。 委托代理人:郁年、姚芳彬,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国宏。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53876.05元并支付利息6255.42元、罚息15.65元和复息25.72元(暂计至2017年1月5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15602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供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东侧与建新南路交叉处奥体阳光花园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被执行人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0557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经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人对查控信息予以确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2019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本院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所需周期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0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叶家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曦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