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保全价值为3300000元;详见协助执行材料)。冻结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冻结的股权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如下不动产价值相当于1680000元的份额:

1.位于中山市的不动产(备案合同号:HXXXXX);

2.位于中山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3.位于中山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4.位于中山市的车位[不动产权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XXXX,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

5.位于中山市的车位[不动产权证号:国(2012)易XXXX,粤房地字证第XXXX号];

6.位于中山市的车位[不动产权证号:国(2012)易XXXX,粤房地字证第XXXX号]。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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