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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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保全价值为3300000元;详见协助执行材料)。冻结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冻结的股权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如下不动产价值相当于1680000元的份额: 1.位于中山市的不动产(备案合同号:HXXXXX); 2.位于中山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3.位于中山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4.位于中山市的车位[不动产权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XXXX,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 5.位于中山市的车位[不动产权证号:国(2012)易XXXX,粤房地字证第XXXX号]; 6.位于中山市的车位[不动产权证号:国(2012)易XXXX,粤房地字证第XXXX号]。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