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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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用品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42518.82元; 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0.0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3.00元,由原告***、***、***、***负担3170.00元,被告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负担195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