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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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广望缘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利息221035.12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21035.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0%计算);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向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因被告重庆广望缘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的四分之一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7元,减半收取2698.5元,由被告重庆广望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