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定西中和教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
定西中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三、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定西中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物业费722788元、电费28138.12元。

三、驳回定西中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8元,定西中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49元,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负担113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8元,定西中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49元,甘肃新科轨道高铁技工学校负担11309元。

定西中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9元予以退回;定西中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9元,逾期不交,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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