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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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821.21元、利息1167.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4.88元,合计10413.43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9日止),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8月30日起计算并支付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