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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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集黔矿产冶炼有限公司 贵州水红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煤炭工业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煤炭工业公司老鹰山选煤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