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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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627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云峰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柳林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新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楼。 法定代表人刘科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泉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 住所地:甘泉县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峰霄与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泉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泉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泉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峰霄工程款227100.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06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甘泉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有存款并扣划支付申请人223794.5元,执行费由申请人云峰霄支付33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7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