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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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一、被告北京中联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利息800000元(以年利率24%从2019年5月30日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并给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北京中联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利息120000元(以年利率24%从2019年5月30日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并给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被告***对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四、上诉人***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借款担保协议》中约定的编号为BF(2018)W1-L0037、BF(2018)W1-L0075、BF(2018)W1-L0076的担保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有权就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上述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四、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2432元,由北京中联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006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